中国食品药品企业质量安全促进会分支(代表)机构管理办法(试行)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    为加强中国食品药品企业质量安全促进会(以下简称促进会)分支(代表)机构(以下简称分支机构)管理,更好地发挥促进会会员、会员单位、企业、企业家以及专家间合作优势,促进促进会事业健康有序发展,根据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(2016年2月6日修正版)、《关于规范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》(民发〔2012〕166号)、《民政部、财政部、人民银行关于加强社会团体、分支(代表)机构财务管理的通知》(民发〔2014〕259号)、《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民发〔2014〕38号)等文件精神和促进会章程等有关规定,制定本管理办法。

第二条    分支机构是根据行业需求和促进会发展的需要,按照业务范围的划分和体现行业代表性的特点设立,专门从事某项业务或在某一领域开展活动的机构。分支机构可称为分会、专业委员会、工作委员会。

第三条    分支机构隶属于促进会,是促进会的组成部分,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,接受促进会的领导和管理。不得另行制定章程,不得在分支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,其全部活动、财务工作、印章使用纳入促进会统一管理。

第四条    分支机构的工作是促进会整体工作的一部分,是促进会工作的补充和专业领域服务的延伸。在促进会章程规定和民政部核准的本协会业务范围内,自主开展工作。所开展的工作须体现分支机构的特定属性,符合专业特点。

第五条    分支机构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,按要求认真履行组织、指导、协调和服务的职责。

第二章 设立、变更和终止

第六条 分支机构的设立

(一)设立原则和条件

1.符合《中国食品药品企业质量安全促进会章程》所定职责任务,遵循有利于行业、企业和促进会发展的原则,能够为行 业和企业提供专业化服务,能够承接政府和相关机构的相关工作。

2.具有发展前景的行业、业态、业种,发起单位为国内或行业的知名企业。

3.有一定数量的发起单位,并具备有分支机构运作能力的专业人员。

4.有规范的名称和固定住所。

5.在维持自身运作的基础上,有能力完成促进会下达的服务与经济目标。

(二)名称规范

1.分会:具有非常明显的行业属性,针对特定行业开展全方位工作的机构可称分会。分会工作的特点是综合性,开展的业 务、服务内容和项目较为齐全;分会必须发展会员,具有行业会员基础;应建立相应的成员议事制度。需要承担一定经 济基本任务。

2.专业委员会:就某个行业或行业中某方面重要专业问题开展研究和指导工作,引导行业发展。专业委员会的特点是专业 性、特色性和研究性;需要承担一定经济基本任务。

3.工作委员会:落实某方面行业工作、承接政府和相关机构工作与服务外包、解决行业具体问题和困难,促进拓展与本行 业有关的某个领域的发展,该领域与本行业的关联结合紧密。工作委员会的特点是工作专项性,需承担一定的经济基本 任务。

中国食品药品企业质量安全促进会
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